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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央企海外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投资项目审批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即投资机会研究,主要目的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审立项。为提高审批效率,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在初审阶段即行介入,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集团审批。对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15%的投资开发类项目和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8%的持续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需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初审批准立项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报送初审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产业、行业政策限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方法,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项目竞争性初步分析;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分析和预测,以及产品的目标市场;基本确定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原则流程、环境保护、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及依托条件;合作伙伴基本情况及合作方式;投资方式、规模、周期;项目的初步经济效益评价;资本金筹措方案和银行贷款意向书;风险与对策。第十二条经初审批准的项目,可向合作方或有关部门出具投资、贷款方面的意向证明。并可正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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