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央企海外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效控制劳务费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吕梁多种经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吕梁多种经营公司与吕梁山煤电公司所属各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与吕梁多种经营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劳务派遣合同》由吕梁山煤电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吕梁多种经营公司协商签订,其中吕梁山煤电公司负责统一办理中心区(总部机关、洗煤厂、电厂、运销分公司、供应公司)内劳务派遣事宜并与吕梁多种经营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条各单位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所需劳务工的岗位、数量、要求、工资标准等,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使用劳务工。
第四条劳务工的数量和费用每年年初核定一次,特殊情况下需增加劳务人员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各单位劳资部门将依据劳务工增加(或减少)的数量,增加(或核减)劳务费用。
1第五条各单位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确定需要劳务用工的岗位和数量。
2、对劳务工进行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以及试用期考核,达到要求安排上岗工作。
3、对劳务工视同在职员工进行管理,按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考勤、考核、奖惩。
4、建立劳务工管理台账,按月统计上报劳务用工的数量、岗位分布、工资和各项费用情况。
第二章薪酬待遇
第六条工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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