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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

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清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之前,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本企业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张榜公布。

(二)纳入安臵范围的职工必须是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依法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

2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已终止劳动关系;3因私出国(境)定居、不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4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已被开除、除名或履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长期离岗无法联系的职工,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仍逾期不归;6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期满后未回单位报到又未办理辞职手续;1

7被借调人员(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既不

转移劳动关系又不回原单位工作、企业送达上岗通知15日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

回单位报到;

8其他依法确认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四)直接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调入并安排在子公司、分公司工作,目前子

公司或分公司已歇业或被改制、关闭而对职工未做安臵的,由上级公司负责安臵。

(五)企业在清理劳动关系时尚未履行相应程序的,要按规定程序继续履行

对已作出开除、除名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但未及时把相关通知送达本

人的,可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

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补充送达。

二、规范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职工本人月标


(未完,全文共3070字,当前显示9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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