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名称】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部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辽劳社发[2003]30号
【颁布时间】
2003-04-30
【实施时间】
2003-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
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依法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1、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必须依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不得借企业改制改组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随意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企业在改制改组中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在改制前,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劳动关系和身份随之转变。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今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改组中整体出售或拍卖的,应严格按照《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5号)执行。出售、拍卖后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方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方的劳动关系。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将出售或拍卖前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企业改制改组中继续保留国有全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与职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但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最短不少于3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且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用人单位主体发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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