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提留乡统筹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09-02【生效日期】
1993-09-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
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宪法第六十七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总结近几年的实践经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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