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日期】
2005-04-21【生效日期】
2005-04-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2005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为了便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方面人士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以后各次会议不宜参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其间可以穿插安排其他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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