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的终止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申请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审批的民办学校的终止。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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