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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抚顺市育人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的学校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平民学校。学校办学宗旨: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四有新人。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李树泓。其法定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泓。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址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

第二章学校办学

第八条

(一)办学类型:成人教育为主体

(二)办学层次: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三)办学形式:业余时间学习

(四)办学规模:10个自然班

(五)招生对象:应往届初高中学生待业、从业、在职人员

(六)办学范围:成人高考自学助考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5万元,由李树泓以现金形式投入组成,李树泓出资伍万元

第十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校委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校委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校委会每届任期5年。

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校委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校委会就任前,原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校委会职务。

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又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校委会主席的变更,由校委会决定。校委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你读工作计划;

(四)筹办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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