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
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行为,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受教育者及其他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变更是指依法改变被许可事项的行为。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包括: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变更。
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依法停止办学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的变更应当符合区域教育发展需要,有利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事项。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分立、合并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分立是指一个民办学校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
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相应办学层次、类别的设置标准。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按协议承继原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决策机构决议;
(三)财务清算报告;
(四)办学评估报告;
(五)分立后各学校章程;
(六)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七)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八)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办学校合并组成一个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一个民办学校吸收其他民办学校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民办学校终止。两个或两个以上民办学校合并设立一个新的民办学校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终止。
民办学校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民办学校承继。
第九条民办学校申请合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拟合并各方决策机构决议;
(三)拟合并各方财务清算报告;
(四)拟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
(五)合并后学校的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六)合并后学校章程;
(七)合并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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