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务探讨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裁字第号
申请人:
受委托单位: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条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裁决申请书的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机关五楼会议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答辩调解,被申请人没有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申请人经文件批复、浙规规划许可、嵊土预字号文件批准后,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拆迁许可。本机关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九、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核和听证,于年月日对该项目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拆许字[]第号),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公布了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前期,申请人制定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委托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
房屋拆迁中,申请人安置补偿方式为。一是被申请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是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价值,均按照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确定,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的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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