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重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等3个文件的通知
闽建法〔2002〕142号(2002年12月4日)
福州、漳州、泉州、南平、龙岩市房管局,三明、莆田、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2.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即产权调换的房屋,下同)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裁决机关,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市、县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裁决。
第八条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十条申请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的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当事人确因确权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申请,但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裁决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予以鉴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安置房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提供必要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裁决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先行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被拆迁房屋、安置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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