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重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

价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现印发试行。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支持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石瑾

联系电话:0991-2819353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1总则

第一条为了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下简称《估价规范》),统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以下简称“征收估价”)的程序与方法,维护征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调整范围内的城市、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估价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估价,不适用本规则,但征收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房屋,不重新调整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第三条征收估价应当考虑估价对象现有价值和让渡建设用地使用权产生的房地产增值效益,合理确定征收补偿价格;征收居住用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征收估价术语

第四条征收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接受征收当事人委托,按照《估价规范》和本规则,对估价对象作出的用于征收补偿目的下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评估。

第五条估价对象,是指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包括房屋物质实体及其附属物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以及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房屋,是指按照使用功能划分的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非居住用房可分为非居住商业用房和非居住其他用房。

第七条估价时点,为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出具评估报告时应作出价格指数调整。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现有价值,是指按照建筑物重置价格计算,扣除折旧,查勘房屋实际状况对被征收房屋物质实体评估的现存价值。

第九条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增值收益,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城市、镇规划许可的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等条件,估价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值增值。

3征收估价原则

第十条征收估价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估价规范》和本规则,遵守《征收条例》和自治区征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估价对象为居住用房的,征收估价应不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估价对象为非居住用房的,应充分考虑未来预期收益对价格的影响。


(未完,全文共3784字,当前显示11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