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房发〔2004〕14号【发布日期】
2004-04-08【生效日期】
2004-04-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
(哈房发〔2004〕14号)
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拆迁评估、房屋拆除、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补偿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标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所有权档案或承租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
。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拆迁补偿评估的主要估价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助理房地产估价师。拆迁补偿评估报告书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宜先按栋为对象,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评估出整栋被拆迁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确定出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第七条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起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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