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集体林采伐管理大全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

1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标;楞场、集材道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可以占用林分相

2应采伐方式的计划指标(用材林中的近熟林、防护林中的近熟林和成熟林原则上分别占用成熟林和过熟林采伐指标)。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八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依法分配集体和私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在分配集体和私有木材生产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森林资源状况、采伐迹地更新及造林实绩、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并要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公之于众。

造林大户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只能用于自己造林、自己经营、且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林者所造林木的采伐,禁止挪用。

第十条森林、林木依法流转后,要及时变更林权并调整森林资源档案。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采伐,按照变更后的权属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自用材采伐量计划指标占用非商品材限额,该指标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及农村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所需木材的采伐。

第十二条烧材按照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采伐有立木蓄积的薪炭林和经济林,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消耗的森林资源纳入当地的非商品

3材限额进行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除外)。

第五章森林采伐调查设计

第十三条采伐林木要进行调查设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调查设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并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试行)、《吉林省营林生产技术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


(未完,全文共5749字,当前显示148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