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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集体人工林的采伐管理,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人工商品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它非林业社会组织在集体所有林地、或承包、租赁国家所有林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木,分为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用材林分为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大径阶用材林。

第三条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其他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火烧木、病虫害木和干旱枯死木清理、以及因工程建设原因采伐等。

第四条除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大径阶用材林的主伐年龄依据其经营方案确定外,其他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第五条集体人工商品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和伐区生产规划组织采伐。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旗县林业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

第六条集体人工商品林的森林采伐限额以旗县为单位实行5年总量控制,允许跨年度调剂使用。5年采伐限额总量不足的,可以单报单批形式申请使用自治区备用指标。

在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实行凭证采伐。

第七条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征占用林地采伐、火灾木和病虫害木清理采伐,可以占用各分项限额指标;

第八条集体人工商品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量与木材生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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