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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1—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


(未完,全文共2145字,当前显示6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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