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场馆、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文化素质,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普工作向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1、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等;
4、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二)申报条件
1、在区内外有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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