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七师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功能,普及宣传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七师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七师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所),如科技馆(活动室)、文化馆(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牧团(场)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七师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有科普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基地的科普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教育传播活动,并将基地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范围。
(二)建立科普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建有基地领导分管负责的科普工作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科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围绕基地发展和社会化科普工作职责,制定有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科普工作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职责任务落实情况。
(未完,全文共2721字,当前显示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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