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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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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

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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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界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三)督促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协调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五)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和权限范围内资本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费用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

(三)资金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审计部门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矿区服务工作部门负责矿区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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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上报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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