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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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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海南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省生猪产品、蔬菜(以下简称肉菜)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流通溯源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监管部门的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全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秩发〔2010〕457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是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肉菜商品流通各环节的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从而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市县是指海口市、儋州市、琼海市、定安县、屯昌县。

本办法所称流通节点是指为肉菜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并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追溯服务卡,具有质量溯源和金融支付功能。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试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发放至各流通节点。实行“一户一证一卡”制,即一个经营户凭身份证登记发放一张追溯服务卡。

第三条凡在本省试点市县推行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企业、超市(连锁店)、团体消费单位的肉菜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立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试点市县政府组成,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追溯体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省商务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统计分析、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追溯体系项目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管理、信息发布,制定有关追溯标准、规章制度和相关配套规定,协调各部门、指导试点市县及肉菜生产流通企业共同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试点市县蔬菜种植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及追溯信息采集工作,实现监管和追溯节点的前移;负责肉类养殖基地化、规模化、品牌化建设,落实相关检验检疫制度;抓好养殖、屠宰环节生猪产品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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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制度和追溯信息采集工作,配合省商务厅协调推进追溯体系整体建设。

省财政厅负责对试点市县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追溯体系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的审核、拨付等。

省工商局负责对试点市县市场、超市的肉类蔬菜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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