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委[2008]7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1日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又好又快的发展,构建和谐厦门,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解决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问题,吸引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企事业单位人才租赁或购买,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专指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

第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原则及每批次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

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人才住房租金补助金和人才住房工作经费。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出售的人才住房房源,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售,并负责回购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土地供应,按计划及时提供租赁的人才住房房源,协助核查申请人员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并负责管理、回收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人事局负责人才住房申请的受理、评分、审核、公示及组织选房工作,并负责咨询的答复、反馈。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六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除须符合第

四、

八、九条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二)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含经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士学位),且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请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平均月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据)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第七条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除须符合第

四、

八、九条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级职称;

(二)在厦具有一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三)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硕士学位

第八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

申请人的父母具有本市户籍、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的,可参与申请。

第九条在厦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未完,全文共5494字,当前显示1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