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认定实施方案(2017年)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1]127号【发布日期】
2001-12-31【生效日期】
2001-12-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第四条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2.仪器及实物配备。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检测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质量检验人员配备。收购站必须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4.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安全消防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第五条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一)场地要求。棉花加工厂生产区占地面积在15亩以上,厂内办公区、加工区要严格分开。
(二)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清花车间应配备清花机1台,生产车间应配有轧花加工用的80片以上锯齿轧花机1台以上,打包车间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双箱或液压双箱打包机等;试验室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及衣分试轧机、衣分秤、原棉水份测定仪、磅秤、棉纤维强力仪、棉纤维长度仪、成熟度测定仪、马克隆值测定仪、烘箱、原棉杂质分析机等;加工生产棉短绒的轧花厂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锯齿剥绒机及棉短绒标准,棉短绒化验室仪器等。质量检测设备和加工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机构检定合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配备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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