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认定实施方案(2017年)
附件1广东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遴选培育方案
(2017年)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184号),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快培育产业主体,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好中选优、重点培育。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遵循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遴选一批掌握大数据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大数据业务突出、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初具规模、产业带动作用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大数据骨干企业,好中选优,重点培育,发展壮大大数据产业主体。
二、培育范围和条件
(一)培育范围。
我省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企业,重点培育掌握大数据核心技术、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发展已初具规模、对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
(二)企业培育条件。
1.本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范围。从事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的企业,并在以下业务范围内:
——大数据产品研发及服务。包括下列产品的研发及服务。面向事务的新型关系数据库、列式数据库、nosql数据库、大规模图数据库和新一代分布式计算平台等基础产品;新一代商业智能、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语言搜索等软件产品;结合数据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的大数据采集与集成、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交互感知、基于语义理解的数据资源管理等平台产品;面向行业应用需求的具有行业特征的大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等技术产品,形成面向重点行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及服务等。
——第三方大数据服务。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需求的数据采集、清洗、分析、交易、安全防护等技术服务。提供弹性分布式计算、数据存储等基础数据处理云服务;面向大数据分析的在线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理解、语音识别、空间分析、基因分析和大数据可视化等数据分析服务;第三方数据交易服务等。
3.业务规模。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已实现产业化或已部署应用,在行业中发展已初具规模,大数据销售(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企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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