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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7]35号【发布日期】

1997-07-14【生效日期】

1997-07-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

(境)人员和

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桂政发〔1997〕35号)

各地、市、县,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各委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1993〕11号)下发执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有些情况已发生了变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加强对我区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严格管理,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审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和审批下列出国(境)事项

(一)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参加的团组出国(境),分别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先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征得我驻外使馆同意,再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自治区副省级领导干部率经贸团组出访越南,分别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备案

(三)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境)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四)正、副厅级干部及其参加的团组出国(境),根据其任务的性质分别送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分别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由以上审核部门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五)因公临时赴澳门地区的团组,仍由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除经贸活动团组外,其他团组须先征得澳门工委同意后,方可出具任务批件。如今后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再作调整。

(六)凡派往国(境)外常驻(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等)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上,确因工作需要,需办理多次往返国(境)外人员,属副厅级以上干部,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干部,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厅级干部持多次往返证件每一次出境返回后,均应即填写统一印制的表格报区组织部备案。

(七)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为我区国(境)外培训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度项目计划须在上一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批准计划内单项事宜仍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呈报国家外专局核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八)广西自筹经费派遣出国(境)进修、留学的人员,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方案内派遣的人员,凭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正式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二、


(未完,全文共4452字,当前显示14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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