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破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题,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强等问题,个别公司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组长:黄胜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赵德明自治区金融办主任
朱军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苏保祥广西银监局局长
成员:李正友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
梁宏伟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余文建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赵汝林广西银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时间。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
桂政发〔2010〕49号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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