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76号
颁布时间:2006-9-8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见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或预计价格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已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的纳税人,如其实际转让的房地产中有不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预征率应当区别不同房地产类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的预征率为1%;
2、除住宅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为2%。
上述“房地产类别”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会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列明的项目类别进行确认。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目前,我市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见附件2)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上半年大连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42号)(见附件3)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5号文件)中的关于“一般住宅”的相关规定废止,已经市局批准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项目,不做追溯调整。
(四)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认定表》(见附件4),报市局进行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认定后,可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的已售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普通标准住宅总建筑面积30%;
2、预计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
3、纳税人已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收入已按时、足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除普通标准住宅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认定表》,报市局进行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认定后,对该项目可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1、该类房地产的已售建筑面积达到可售该类房地产总建筑面积50%;
2、预计该类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负;
3、纳税人已转让该类房地产的收入已按时、足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述“可售建筑面积”为开发项目总面积减除下列房产面积:
(1)纳税人自用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2)按有关规定无偿提供给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房产,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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