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9〕6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小型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下称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招投标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嘉建〔2018〕10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平政令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项目,是指本市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财政、国有、集体资金,符合下列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低于上述标准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采用简易方式(入围、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经集体决策确定交易对象。
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招投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小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小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小型项目施工项目实施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依据(批文);
2.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造价预算书;
4.规划许可证;
5.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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