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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离石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已经出台

为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离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离石区人民政府2009年3月15日以离政发(2009)23号《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各相关部门,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

吕梁市离石区区级政府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以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重点工程建设辅助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涵、农林水利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大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

第五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

手续,取得批准。

第七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所需全部费用,由区财政纳入预算,统一支付。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为确保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正常开展和进行,离石区人民政府成立离石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离石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离石区发展和改革局。第九条离石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社会融资或自筹资金项目按有关审批程序或招投标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组织制定全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则;

(二)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使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及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

(四)管理、审查、发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五)建立和管理全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六)与建设单位联合组织招投标工作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履约保证金(资信金)的代收代

退和监督管理;

(八)统一支付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标书编制、公告、评标等活动费用

(九)承办区政府、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领导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投标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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