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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党派人士认定登记工作标准及范围、程序及办法

青岛市工伤认定标准、受理管辖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1-9-515:20:00阅读次数:1087次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

一、工伤认定标准

(一)认定工伤。根据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受理管辖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到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到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其中,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交申请。

三、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

2、受理部门。全市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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