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4号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管理主体)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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