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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1995]59号【发布日期】

1995-07-10【生效日期】

1995-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政府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基金分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省物价管理部门负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第四条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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