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1996]55号【发布日期】
1996-07-05【生效日期】
1996-07-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1996〕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和部队(非现役编制)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第四条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用于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等)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五条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各项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为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综合考虑属下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性质、经费来源、编制定员以及职工人数计划等情况,按计划管理程序将计划逐级及时分解落实到机关、事业基层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每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及本单位的人员变化情况和每月与每季度支付工资需要,编制当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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