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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为价调基金)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价调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价调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由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价调基金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价调基金领导小组的构成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有关领导为成员。价调基金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调基金的日常工作。价调基金办公室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一名副职兼任。

第二章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以适当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拨付的作为价调基金的资金。

(二)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金。

(三)其它第七条价调基金实行按年度征收的征收周期

第八条价调基金征收范围的重点对象是石化和煤炭企业。

第九条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石化和煤炭企业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4%征收,其它工业企业和商流企业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1%征收

(二)有事业性收入的单位一般按事业性收费总额的3%征收,其中医疗单位按1%征收

(三)文化娱乐业、旅馆业、餐饮业、旅游参观点(不含城市公园)按经营额和门票收入的1%征收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五)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六)装饰装璜企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七)营运性机动车辆(包括个体和私营运输企业)每车每月按20元征收

(八)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月5元征收

(九)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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