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监管和医疗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更好的发挥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的通知》精神,采用按服务单元付费考核和总额预算付费的综合模式替代我区现行的按服务项目付费模式。
第三条
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总额预算付费综合模式是指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按预先确定的日人均住院总费用、日人均住院可报费用占日人均总费用比例、次均住院天数和全年总额预算付费金额为主要控制指标,每季度根据区合管中心数据库统计的被考核单位实际指标完成情况与《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确定的指标)对比核算后,给予拨付垫付资金的办法。
第四条
纳入次均住院费用、日人均住院总费用、费用可报比例和次均住院天数的考核范围是:除定额补助的剖宫产和正常产以外的所有住院病人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区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费用控制
第六条指标确定依据是。以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考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制定不同的日人均住院总费用、日人均住院可报费用占日人均总费用比例、次均住院天数及全年住院预算补偿费用总额等指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控制指标附后),进行考核核算。
第七条区合管中心每季度通过数据库统计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完成情况,有可能出现数据库住院人次与医疗机构住院人次统计不一致,以去合管中心统计数据为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核定拨付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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