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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推荐]

《的实施细则》

来源:日期:2009-08-2010:10:39被阅读174次

转发市人事局等七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等七部门《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扬州产业发展急需的市直、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企业从本市以外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行为。

本市范围内的人才流动不适用《规定》;曾在我市工作,后又流动出扬州的人才,离开扬州两年内不适用《规定》。

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和本细则办理引进人才的申请、认定手续。经认定的优秀人才方可享受《规定》的相关奖励和资助。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优秀人才的各项荣誉、职称、学历一律以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公布的文件、证书为准。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引进人才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来扬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人才。“带资金”是指引进人才能为引进企业注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且预期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带项目”是指引进人才能为引进企业带来科研、生产项目,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带技术”是指引进人才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进行产业化运作,或在某一方面或领域能提升扬州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创新创业业绩”是指以往有过成功创业经验,所创办(领办)的企业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新产品、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


(未完,全文共3601字,当前显示9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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