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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

【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0]9号【发布日期】

2000-03-23【生效日期】

2000-03-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

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为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编制、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机构改革财产验收移交小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并分设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撤并部门、单位财产的验收、监督,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及剩余资产的处置调剂工作

二、

二、在机构改革中,凡被决定撤销、合并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并将名单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后续工作,要在本部门、单位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全面负责资产移交前的清查核对、登记造册、监督封存及办理财产移交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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