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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定稿]

【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1]57号【发布日期】

2001-09-24【生效日期】

2001-10-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

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7号)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

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相一致。


(未完,全文共1951字,当前显示5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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