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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

【发布单位】

吉林省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5〕32号【发布日期】

2005-11-01【生效日期】

2005-1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

(吉政发〔2005〕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能

第二条第二条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部门,属行政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驻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方面进行相关工作的联络、协调,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务,为省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服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第三条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吉林、政务联络、事务协调、信息收集、接待服务、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中介咨询、劳务输出、干部培训、推介吉林名优产品、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驻外机构工作等。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第四条办事处隶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办事处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向办事处通报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省领导对办事处工作的意见和指示;全面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基本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省直有关部门要协助办事处主管部门加强对办事处机构、干部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经济联络、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指导,妥善安置轮换人员。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由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第六条实行请示和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年定期向省政府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离开驻地5天以上,须提前向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七条第七条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办事处派员参加。

第五章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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