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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财政局

海财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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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确保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海政发[2005]51号)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2005年8月26日

抄送。南通市财政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海门市委、市政府,海门市监察局、审计局,各乡镇财政所。

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海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200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海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海政发[2005]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单位)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

按国家规定,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五条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会计主体不变,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来源构成和结余情况、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八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专户和特设专户构成。

第九条国库存款账户,由财政国库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集中支付,并用于与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国库部门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专户,由财政国库部门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的收支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特设专户,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由财政国库部门在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第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后,预算单位除允许保留的食堂账户、贷款账户外,其它银行账户一律撤销。银行账户撤销时结存的资金,划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其使用权仍属原预算单位。

允许保留的食堂账户、贷款账户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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