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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12号【发布日期】

2004-02-14【生效日期】

2004-02-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市减负办《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要求,努力营造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规范执收执罚部门收费和罚款行为,现就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的重点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项目存在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背景已经发生变化的,也要取消和停收;对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的,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对经营性收费,清理的重点是。一些政府部门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所办中介机构向企业收费,变无偿为有偿收费;违反自愿有偿原则,不提供服务或少服务、强制收取经营性收费;利用经营性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组织分工


(未完,全文共2321字,当前显示7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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