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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
的通知
湘国资[2009]261号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
现将《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2004年11月1日颁发的《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湘国资[2004]11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保障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财产等。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活动。
第四条在省产交所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的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省产交所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产权交易按照"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前,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内部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转让方填写《产权交易挂牌转让申请书》向省产交所提出转让申请。省产交所对转让方提供的须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条委托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交易的标的;
(二)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协议履行的期限;
(四)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如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一)《产权交易挂牌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材料等法定权属文件;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或证明文件;
(五)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转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省产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若为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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