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0月13日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
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各市属有关企业:
根据厦府[2002]204号文件精神,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现就贯彻落实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制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车辆及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应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规定进行。
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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