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
【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197号【发布日期】
2004-10-26【生效日期】
2004-10-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综治办、民政厅、建设厅、农业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二○○四年十月)
近年来,我省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为扭转农村火灾多发的局面,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健全农村消防管理机制
(未完,全文共4442字,当前显示5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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