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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推荐5篇]

【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8〕209号【发布日期】

2008-12-09【生效日期】

2008-1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

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2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制订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宣传教育、规范管理、依法查处等三个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超声诊断、14周以上终止妊娠技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管理

(二)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禁止“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重点工作及分工

1.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2.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重点地区

1.县及县以下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

2.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省、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学习、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非”案件的通报,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加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管理

(1)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全面掌握超声医学工作开展情况。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拟配备和已配备超声诊断仪以及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情况,分别报同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超声诊断仪。

(2)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配置条件的不得购置,已经购置的分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禁止从事超声医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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