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推荐5篇]
【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130号【发布日期】
2006-06-07【生效日期】
2006-06-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
的通知
(闽政办[2006]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
省卫生厅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省法制办省红十字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探索研究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等运行机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逐步推广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6年全省争取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60%;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试点县(市、区)的选择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选择的必要条件。一是地方政府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三是县(市、区)政府有能力并承诺保证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五是乡镇卫生院已经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职责管理;六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建立或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同步建立;七是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
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县(市、区),不急于申报试点。
三、试点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要积极面对,稳妥推进。要按照试点县的选择标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要盲目追求试点数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科学合理设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配备编制、人员,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让农民知晓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民的健康风险与互助共济意识。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完,全文共7363字,当前显示13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