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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为方便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部份归集,供大家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财政策部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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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一、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注意:(1)强调“自用的”,如果是出租、出借,则不免税;(2)强调“本身的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如果单位用于生产经营,也不免税。★(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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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自用的土地;8、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9、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10、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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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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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一、参保范围凡在东胜区居住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分户籍,无年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东胜户籍的人员需取得东胜区暂住证三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东胜区农村户籍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筹资标准1、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40元,政府补贴170元,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预缴费一年的,个人缴费可优惠14元,预缴费二年(含)以上的优惠21元;未成年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政府补贴130元,学生儿童预缴费一年以上(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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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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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2008年5月21日为使广大参保居民及时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掌握看病就医程序,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215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向广大参保居民明确如下:一、门诊特殊病种(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二)就医审批程序: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由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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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1〕234号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凡在山西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员,符合办理异地备案条件的,取消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符合取消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一)回城市(农村)本人原籍或爱人原籍长期居住且领取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二)户口转往异地并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三)随子女长期居住且领取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四)异地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且领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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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居民:根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1〕92号)文件精神,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异地备案条件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山西省以外地区异地备案手续:(一)在异地居住学习,且在异地学校上学三个月以上的我市城镇户籍未成年参保居民。(二)在异地居住,且领取异地《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我市城镇户籍参保居民。二、报送的资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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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陈宝根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者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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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发文部门:建设部生效日期2006-10-01建住房[2006]20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八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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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7-1-3111:54:50《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市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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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0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县房地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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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4-19【生效日期】199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第七十号令公布,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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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总局5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城镇管网燃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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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统一许可条件,规范许可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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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豫建(2014)43号2014年4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许可管理。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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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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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根据《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燃气许可办法》)要求,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状况,现制订《》。第一条本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条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受市建设规划局委托对全市的燃气经营许可进行管理。县(市)、庐山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三条申请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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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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