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注意:
(1)强调“自用的”,如果是出租、出借,则不免税;
(2)强调“本身的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如果单位用于生产经营,也不免税。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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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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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场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注意选择)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特殊规定
1、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衔接
征用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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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