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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燃气许可办法》)要求,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状况,现制订《九江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受市建设规划局委托对全市的燃气经营许可进行管理。

县(市)、庐山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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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含中央驻地的燃气经营企业),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在九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液化石油气瓶装服务点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许可证报市燃气办备案。

在县(市)、庐山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管委会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液化石油气企业及瓶装服务点的,由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许可证报市燃气办备案。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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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供气规模5万户及以上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

2、从事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储备(经营)的企业,储气规模不少于200立方米,其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3、从事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从事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六)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以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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