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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为方便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部份归集,供大家参考。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

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号文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征免税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房管部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的福利工厂用地,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年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五、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自住房屋用地,是指个人所有的自身生活住房用地部分,不包括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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