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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举报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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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四条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国家计委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价格监督检查司。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行使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责。第六条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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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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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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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居)、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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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和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环保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第五条举报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一)工业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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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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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第三条价格举报工作遵循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价格举报。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第五条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以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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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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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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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奖励。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对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发放工作。第五条对下列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人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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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疾病传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被举报行为:(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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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接受群众监督,密切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群众的联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诉监督科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由投诉监督科或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受理。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包括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三条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第四条本局通过以下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一)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二)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移交的举报和投诉;(三)其他渠道转来的举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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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第三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第二章受理第四条“12380”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第五条接听举报电话要文明礼貌,耐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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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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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并切实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一、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和守则(一)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1、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二)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职责1、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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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职责和守则(一)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1、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二)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职责1、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检举、控告和申诉;2、对群众举报反映中涉及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轻微违纪等问题进行信访监督。3、查办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件。4、协调处理集体上访和信访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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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第四个“全国价格举报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县高度重视,结合《价格法》颁布实施七周年以及新施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宣传等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详细制定了活动方案,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反复宣传,尽量使更广大的群众能知晓物价工作,理解物价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把宣传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宣传是做好价格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工作。以前我们经常遇见有群众问物价局是干什么的,也碰到过有群众指责我们物价局不管液化气,干部使用液化石油气不用掏钱。这对我们触动很大,这证明我们的宣传工作存在漏洞,群众对我们不了解,甚至有误解,直接损害了部门形象。所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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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整规办《转发〈关于建立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公众投诉举报查办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皖整规办[**]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认真抓好公众投诉举报的查办工作,提高查办效率。现将落实国家反商业欺诈网公众投诉举报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确保投诉举报协调联动机制落到实处。以公众投诉为线索,有效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是国务院部署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坚持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职责所在。各县整规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反商业欺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反商业欺诈网公众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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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监督工作,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群众举报领导干部问题来电(话)来信处理办法。一、阅办送审1、对群众来访来电(话)反映领导干部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认真详实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被举报人姓名、职务、单位、反映的具体问题。2、对群众以文字形式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要认真阅看,进行摘要整理,附在原件之后,以便研究和送阅。3、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来信和电话记录,经办人要认真填写举报问题处理单,及时送分管部长阅示。4、将举报问题处理单连同群众反映问题的材料,一并送分管部长阅示。分管部长阅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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